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客观性:一种基于契约主义的证成  

Objectivity Analysis of Kantian Constructivism:A Contractualist Demon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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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妍[1] HUANG Yan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46-53,共8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罗尔斯提出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从一种直觉性的协议概念出发,主张道德客观性并非来自认识,而是来自赞同,即道德客观性并非源自所有人认识到了一个先在的独立的道德秩序,而是源自所有人对同一个权威性的社会视角有所赞同。在康德式建构主义的客观性理论中,建构主义对客观性的描述并不追求真确,而是更接近于最合情理,并从三个方面表现出一种契约主义的理论特征:一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达成客观性的视角,原初状态下的各方通过无知之幕避免了以具体的依恋关系和利益塑造道德原则,使得道德原则或政治观念能以一种远离个人偶然性的方式获得其客观性。二是在原初状态设定中的“合情理性”对“理性”的优先性,这种优先性体现在无知之幕对偶然性优势的遮蔽以及以“初始善”的形式提出的重叠利益。“合情理性”的优先性是原初状态的各方彼此达成理性协议从而进行公平的社会合作的必要前提。三是公共性证成的两个前提,即良序社会的特征和民主社会中的普遍事实,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的公共性证成:道德证成和政治证成,两种证成的目标虽不相同,但仍然一致采取了契约主义的方法进路。

关 键 词:康德式建构主义 道德客观性 契约主义 

分 类 号:B82-0[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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