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中无人机取证的合法性规制及建议  

Legitimacy Regulation and Suggestions for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Evidence Collection in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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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悦 王鹏 孙英杰 Wu Yue;Wang Peng;Sun Yingjie

机构地区:[1]董家口海事局,山东青岛266409

出  处:《中国海事》2024年第11期12-15,共4页China Maritime Safety

摘  要:随着海事监管科技化发展,无人机巡航以其高效迅速、多维感知、经济安全的优势,成为重要的海事行政处罚取证方式。为保证无人机取证数据的规范适用,避免发生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阐明无人机取证数据具备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地位,从主体、形式、程序三方面对无人机取证进行合法性规制,提出从证据收集前的信息公布到证据收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再到证据审核保存全过程的规范化要求,并从培养专业人才、构建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平台三方面提出无人机辅助执法取证的综合性发展建议。

关 键 词:无人机 电子数据 证据合法性 行政处罚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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