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持续遭遇性骚扰 被迫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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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希俊 

机构地区:[1]福建省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4年第11期21-22,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情介绍黄女士于2024年5月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文员一职。在工作期间,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其发送带有性暗示的图片和视频,频繁对黄女士讲“黄色段子”,还进行不适当的调侃。起初,黄女士选择忍耐,并向张某表示“请不要乱开这种玩笑”,期望其能自觉停止不当行为。然而,张某不仅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在一次聚餐后实施了不适当的肢体接触。鉴于张某总经理的身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到情况后,没有进行处理。

关 键 词:不当行为 性骚扰 性暗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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