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建路径——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的两诉融合  

On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Criminal Collate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The Fusion of the Two Litigations Linked by Article 101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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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林轶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出  处:《环境保护》2024年第19期55-59,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模式有先例可资借鉴、具有突出制度优势和实践支撑。建议分步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将刑事案件关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操作,在刑事起诉前两种诉讼并行,刑事起诉后附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未来,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司法解释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修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肯定试行成果,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资源犯罪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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