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毒品的种类折算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onversion of New Types of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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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兵[1] Chen Bi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5期57-6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新型毒品是指虽未有明确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已被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层出不穷的毒品犯罪形势决定了司法机关往往需要采取种类折算的方式将涉案新型毒品折算为传统毒品,以锚定量刑基准。但司法实践对种类折算与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之间的关系存在观点分歧,易导致裁判差异。新型毒品的种类折算和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是并列关系,各有其特殊意旨,不宜混淆。毒品毒性是立法确定毒品数量标准的重要依据,毒品纯度直接关系毒品毒性,本着科学严谨的精神,种类折算的双方均应是提纯后的毒品,因此,一般应对新型毒品做含量鉴定。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刑罚裁量时,还需考虑折算毒品的一般样态,综合个案的实际社会危害及涉毒人员的主观恶性等,合理确定刑罚。

关 键 词:毒品犯罪案件 量刑基准 主观恶性 刑罚裁量 瘾癖 毒品纯度 并列关系 观点分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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