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客观的诉之合并:判例与学说  被引量:1

Objective Joinder of Actions in Civil Litigation:Precedent and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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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翠[1] Zhou Cui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5期69-85,共1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未出现“诉之合并”(Klagenhäufung)的概念。取而代之,立法者经常使用“合并审理”的表述。依照现行规范,在涉及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或者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32条],或者“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221条)时,法院均可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合并审理是法官为了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矛盾裁判的一项重要诉讼指挥措施,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而诉之合并属于其中一种情形。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合并审理 诉之合并 普通共同诉讼 民诉法解释 诉讼请求 反诉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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