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  

Determination of Assuming Punitive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n Cases of Selling Food Disobeying Food Safety Standard Knowin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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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莉莎 李春芳 Xiao Lisha;Li Chunfang

机构地区:[1]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6期11-1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虚假标注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的减肥食品,又无法提供所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应认定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消费者关于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

关 键 词:食品安全标准 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 减肥食品 赔偿损失 生产日期 裁判要旨 支付价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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