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托加工中超过约定回收率金属及相关产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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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繁荣 

机构地区:[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4年第23期47-49,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受托加工业务中,超过合同约定回收率回收的金属材料生产的产品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能同时支付一定的现金作为加工费,在此情况下,受托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本文认为,超额回收的有用金属材料应作为加工服务的非现金对价进行会计处理,以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完成受托加工业务时按加工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为加工收入,同时作为“存货一原材料”入账,加上加工成本后构成超过合同约定回收率回收的金属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在该产品实际完成对外销售时,再按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收入。

关 键 词:资源循环 受托加工 盈余产品 非现金对价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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