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致害的责任模式、归责路径与罪名选择——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  

Responsibility mode,liability path and charge choi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amage:a discussion with autonomous vehicl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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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燚 JIN Yi

机构地区:[1]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2206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46-61,共16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中央高校科研经费项目“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刑事责任研究”(编号:2023RC3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数字时代涉案财物处置实体规则的体系化建构”(编号:23YJC820015).

摘  要:目前学界为防止人工智能致害的责任漏洞而提出的创新性责任模式,均难以在法益保护、科技创新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达到动态平衡。刑事归责理论需要在传统过失犯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守正与创新,从意志归责向规范归责转型,从行为归责扩展至风险归责,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方的风险分配要遵循“自动化级别+义务违反+排除情形”的判断规则。因自动驾驶汽车故障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追究生产商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现实中还面临着不少阻碍。在自动驾驶系统控制车辆时,因驾驶者违反注意义务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应成立交通肇事罪;完全自动驾驶环境下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行政违法而非犯罪。

关 键 词:人工智能致害 自动驾驶汽车 责任模式 风险分配 交通肇事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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