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看门人”选聘机制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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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凡 

机构地区:[1]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资专业委员会

出  处:《金融会计》2024年第9期43-46,共4页Financial Accounting

摘  要:改革背景及意义目前,欧美国家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人、独董、监事等(以下简称看门人)的选聘,名义上是由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决定,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1规定,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这一选聘惯例无形中扩大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被监督对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推选的企业高管)既是上市公司的决策人和执行人.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 企业高管 保荐人 选聘机制 上市公司 律师事务所 看门人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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