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通谋虚假婚姻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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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科峰[1,2]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2]成功大学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4年第5期112-122,共11页Legal System and Economy

基  金: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社会治理视域下《民法典》德治规范研究”(21NDYD015YB)。

摘  要:我国通谋虚假婚姻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后婚姻法入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通谋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关于该规定是否适用于结婚登记行为,争论未曾停息。通谋虚假结婚登记因缺乏效果意思而属于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比较各学说支持和反对理由,特别需要澄清婚姻的效果意思是本、婚姻登记是末的基本观点。持通谋虚假婚姻原则无效的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意思自治、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及现有规范。从保护信赖第三人的利益的角度,应当承认通谋虚假婚姻会产生对第三人身份财产法的效力。此外,通谋虚假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可弥补原无共同婚姻生活之效果意思,以及基于身份的安定性考虑,应当认定该婚姻有效。

关 键 词:通谋虚假婚姻 效果意思 次要效果 表示主义 意思主义 婚姻效力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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