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权状态的五大理由  

Kant’s Reason-analysis of the Transition from State of Nature to State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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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詹世友[1] Zhan Shiyou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24年第6期56-66,共11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2022年教育部“双一流”学科(政治学)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西政治哲学通史研究与编纂”(近代德国政治哲学部分)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康德的法权理论是从纯粹实践理性法则中引申出的,所以排除了经验因素、现实功利、幸福等等的考量,而集中思考法权概念本身所内含的要求。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关系达不到法权概念的要求,只能暂时地、不稳定地获得自己的法权;只有法权状态(公民状态、公民宪政状态,其政体形态必定是共和制)才能克服这个缺陷。他主张,我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法权状态具有五大理由,比如自然状态的历史发展中必然出现法权要素、无法出现人们联合起来的普遍的共同意志以实证立法、存在无法执行契约的困境、无法形成正规的具有最高强制力的权力机构、只能按对法权的主观理解行事等,而进入法权状态则能克服这些缺陷,并政治性地实现人们的外在自由。对人而言,走出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状态,是我们的义务。

关 键 词:康德的法权学说 自然状态 法权状态 过渡 理由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B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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