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税会差异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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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珠 何义山[2] 

机构地区:[1]宁波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浙江商业技师学院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10期60-62,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2017年7月19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强调客户取得控制权是企业确认收入的基础,并基于“五步法”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售后回购业务实际上是“先销售后回购”两项业务的综合,既不能判断为两项独立的业务,也不能认为是一项业务的两种表现,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交易的目的和具体条款进行深入剖析。因为,售后回购业务具有复杂性,区别于一般的商品销售和服务、劳务提供业务,所以,新收入准则将其归类为特殊业务,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选择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关 键 词:实质重于形式 新收入准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商品销售 账务处理方法 特殊业务 税会差异 售后回购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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