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前置”条款的适用——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XD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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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小锋[1] 王熙炎 王曙光[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4年第12期90-93,共4页TAXATION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双循环’新格局下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机制及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2BSH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XD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D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F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F市稽查局”)对XD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并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2022年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XD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3.52万元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 键 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费附加 进出口贸易 税务稽查 增值税 不予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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