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完善与创新:法经济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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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林彬[1] 颜晓辉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  处:《求索》2024年第6期159-168,共10页Seeker

基  金:广东省社科研究“领军人才”项目“法律经济学研究”(项目编号:12000-42210231)。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大致经历了行政治理、合同治理和公司治理三个阶段,其变迁的一个经济逻辑是:通过降低委托人能力成本、委托人利益冲突成本、代理人能力成本和代理人利益冲突成本,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微观效率的最大化。但在实现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重目标要求下,新时代国有企业法律治理需要进一步注重协调多元治理主体、国有股东与中小股东、国家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治理关系与权利;以新《公司法》为法律依据,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的立法模式,通过多元股权结构制度、党组织嵌入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监督制度和内控合规制度的合理构建与完善,实现国有企业资源配置与治理效能的提升。

关 键 词:国有企业治理 委托人成本理论 党组织 监督制度 内控合规义务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6.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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