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保护·实现·促进:人民法院的民生保障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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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德贵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求索》2024年第6期180-190,共11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生保障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1&ZD19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FX013)。

摘  要:民生保障的法治意蕴体现为对民生权利的保障,关涉尊重、保护、实现与促进四重义务。人民法院对民生保障与担当同样可以具象化为履行这四重义务。其中,尊重是底线义务,要求法院维护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得变相限制当事人对民生权利的自主决定。保护是核心义务,要求法院为受侵害的民生权利提供全面且有效的救济,适时扩大受案范围与加大审查力度以激发涉民生行政审判的保护功能。实现是补充义务,要求法院通过司法救助实现程序性的民生权利以促成“接近正义”。促进是能动义务,要求法院审慎地运用司法建议助推民生权利的保障。民生保障的四重义务之间不可相互替代,共同构成人民法院的民生保障任务与民生法治担当。

关 键 词:民生保障 人民法院 国家义务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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