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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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铭来 牛闫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金融学院 [2]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保险》2024年第11期6-10,共5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门诊是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了日常的医疗服务保障。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全国范围的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改革正式启动。《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保障范围,这对进一步完善提高职工门诊整体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医保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医疗保险体系 统筹基金 职工医保 国务院办公厅 参保人员 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 整体保障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F842.684[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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