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通知到案型自动投案的司法认定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Self-surrender in Case of Appearing before Court after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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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伯青 阳韵 Huang Boqing;Yang Yun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24-2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8-1-300-001。

摘  要:【裁判要旨】经通知到案能否成立自动投案,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投案的主观意愿。投案意愿须结合全案已查实的客观事实,尤其是行为人到案前后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认定。其中,经其他事由通知到案认定自动投案应当从严把握,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犯罪证据,行为人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除非侦查机关在行为人到案后第一时间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讯问等,且有充分证据印证行为人确已准备投案,经其他事由通知到案的行为仍可视为自动投案。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 犯罪证据 司法认定 侦查机关 充分证据 强制措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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