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三角诈骗行为的认定  

Determination of New Style Fraud Triangle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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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伟 李悦 焦梅 Jiang Wei;Li Yue;Jiao Me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44-4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虚构事实、隐瞒其无权代第三人接收款项的事实,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致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自己的财产,因前述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效代理的后果即第三人的债权灭失,但未形成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为保管款项的义务,不构成侵占罪,构成作骗罪。因此类诈骗行为不属于一对一诈骗行为和传统三角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新型三角诈骗行为。

关 键 词:诈骗行为 三角诈骗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侵占罪 代为保管 虚构事实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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