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损失条款与格式条款竞合时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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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杭冲 杨磊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70-73,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格式条款中违约责任笼统地表述为“为追偿本协议约定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即便在事实层面大多表现为相对人违约并承担责任,只要格式合同提供者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即应认定为有效。但合同守约方维权时应考虑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不到或者不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否有违提示与说明的内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理解不能涵盖的内容应视为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违反,属于“加重对方责任”而部分无效。

关 键 词:部分无效 格式合同 效力认定 违约赔偿 违约方 追偿 格式条款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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