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损失的一方转让索赔权后相对方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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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耀[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8期90-9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互有过失和损失的侵权中,一方转让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相对方可援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关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合同编有关规定的规定,将其对让与人的债务抵销、同时履行等抗辩,向受让人主张。具体而言,相对方在己方损失已经确定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己方损失尚未确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受让方的履行请求。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受让人 让与人 索赔权 债务抵销 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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