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分析与制度建构  

Value Analysis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Sealing Minor Criminal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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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瓮怡洁[1] 陈永生[2] Weng Yijie;Chen Yongsheng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学系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7期4-10,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法律援助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S编号:22SFB3019),课题主持人:陈永生。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有利于适应我国犯罪结构的轻罪化趋势,有利于更全面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简单,二是对适用主体的规定不全面、不合理,三是禁止查询“但书”的规定太宽泛。我国未来建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区分案件种类分别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全面、合理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严格限制禁止查询“但书”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犯罪记录封存 适用主体 中国式现代化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预防犯罪 制度建构 全面深化改革 严格限制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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