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登记错误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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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12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案例2008年8月,某企业服务中心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企业服务中心以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宗国有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作价1200万元作为出资。乙公司成立,案涉土地转移登记至乙公司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用途为商业,取得价格为1200万元,权利类型为出让,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9年5月9日。

关 键 词:登记错误 国有土地使用证 企业服务中心 转移登记 权利类型 直接损失范围 使用权 出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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