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解除权的竞合与处置  

The Solution to the Competition of Unilateral Rights to Change and Terminat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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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志行 Zheng Zhixi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176-192,共17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行政协议法的体系化研究”(项目号24AFX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机关在解除行政协议时可能发生行政优益权和参照民事法律规范解除权的竞合。经过对司法实践的梳理,可以发现行政优益权与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违约、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解除权都存在竞合的情形。为了应对解除权竞合,可以综合运用“解除权与合同严守原则之间的关系”“解除权行使的赔偿/补偿责任”以及“行政协议解除权的行使效率”标准,从法律逻辑与功能主义的视角进行处置。在竞合情形下,根本违约、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解除权,更能凸显合同严守原则,对解除权行使后的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的配置更为合理,且能够在保障缔约相对人权利的基础上确保解除协议的效率,应当被优先适用,行政优益权应当后位适用,且需限制适用范围。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解除 行政优益权 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竞合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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