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大数据证据审查的困境与出路  

The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Big Data Evidence Examin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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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倩[1] 阳星月 GUO Qian;YANG Xingyue

机构地区:[1]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物资源与管理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武陵学刊》2025年第1期93-102,共10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农业农村部纵向课题“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D-8021-19-0155)。

摘  要:行政诉讼实践中,大数据证据审查具有种类定位不一、审查强度有别和真实性争议大的特点。这折射了其所面临的三重困境,一是由新兴证据与封闭证据种类规则的不适应造成的种类定位难,二是由复审性要求与审查强度规则的不匹配造成的审查强度不当,三是技术或然性与真实性审查规则的不兼容造成的真实性审查难。未来有必要以证据方法逐渐取代证据种类,以比例原则为依据构建审查强度规则,并从数据和算法维度构建不同强度的真实性审查规则。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大数据证据 证据方法 审查强度 真实性审查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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