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GOIP网关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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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萍 黄家奇 莫迪焜 

机构地区:[1]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571158 [2]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578001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4年第22期69-74,共6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24年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课题“自由与安全视角下自贸港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研究”(HNSK(QN)24-9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检察实务中,关于行为人利用GOIP网关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明知,应从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作案手法、既往经历等方面,予以考察;关于主观目的,应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第三人所有”,客观上是否实现了“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认定;关于客观行为,当搭建GOIP网关设备的行为在客观上对正犯行为起到促进作用时,将其定性为诈骗符合共同犯罪原理。

关 键 词:电信网络诈骗 帮信罪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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