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以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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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军[1] 穆塔力甫·吐尔松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2]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4期58-65,共8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完善新疆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研究”(XJ2023A10)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蕴含着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然而,单一的行政保护方式往往缺乏足够的“刚性”和“积极性”,难以全面有效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充分发挥其能动性,主动补位,积极参与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局中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然公益性,这为检察机关从解释论的角度将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提供了路径,但这一路径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明晰和确定。另外,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性,一旦灭失难以恢复,应当更加注重对其的预防性保护。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种类繁多,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特殊作用。然而,新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并不多见,司法救济在这方面缺乏充分的法律支撑,亟须完善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预防性保护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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