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虞罗臻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5年第4期184-186,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财产利益,应从保护法益出发认定本罪“四性”;对以投资入股方式集资诈骗的认定问题,应将“投资入股”界定为广义的投资入股,行为人主观犯意发生转变时,应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在以委托理财行为方式认定问题上,应将投资入股行为与委托理财行为进行区分,不能将证券机构承诺保本付息视为合法委托理财行为,应着重以其是否承诺保本付息,以及对客户资金是否单独管理为依据判断是否构成以委托理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益 投资入股 委托理财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