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若干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Several Issues of ‘Taking Advantage of Official Position’in Bribery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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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宏[1] 郭德勇 刘军 Li Hong;Guo Deyong;Liu Ju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第二监狱检察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24期7-12,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两种形态。二者都属于评价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重要内容,但在职权的隶属制约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以及身份等方面要求有所不同。“利用职务之便”本质上是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对本人职务上的公权力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公权力产生实质影响。在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司法判断时,应当以行为是否对公权力行使产生实质影响为审查核心。在普通受贿罪中,以行为是否直接对公权力行使产生影响为判断路径。在斡旋受贿罪中,以行为是否间接对公权力行使产生影响为判断路径。

关 键 词:受贿罪 利用职务之便 公权力实质影响说 法益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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