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有效防止职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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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服务》2024年第12期49-50,共2页Human Resource Service

摘  要:案情简介赵某,女,于2017年4月3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月工资4000元。2020年11月17日,赵某向某派出所报警称,11月13日,同班组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处触碰其胸部,且郑某此前还曾从其身后摸过其大腿。某派出所对员工郑某、寇某、后厨经理任某进行了询问。郑某否认触碰过赵某大腿和胸部,称11月13日在食堂过道相遇时腿部碰到了赵某,但是碰到什么部位不清楚。

关 键 词:法律义务 职场性骚扰 派出所 用人单位 触碰 餐饮公司 食堂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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