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中指定管辖的问题检视及完善路径  

Review and Improvement Path of Designated Jurisdiction in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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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少锋[1] 秦景琦 Lu Shaofeng;Qin Jingqi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52-60,共9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治河南建设中命案核准追诉的困境及突围”(项目编号:2025-ZDJH-003);河南省社科联2024年度调研课题“法治中国建设中命案积案核准追诉报请程序之完善”(项目编号:SKL-2024-203);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平安中国建设中刑事诉讼伦理危机的治理”(项目编号:2024BFX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指定管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制度,已经被广泛运用于我国监察调查中,成为监察调查案件中的一种新常态。监察指定管辖制度在维护被调查人审级利益、整合办案资源、推动案件公正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制度在具体适用情形、被指定管辖单位标准、被调查人异议权以及与刑事诉讼级别管辖衔接等方面面临着紧迫的困境。应考虑从立法层面明确细化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明确被指定单位标准、赋予被调查人管辖异议权以及优化与刑事诉讼管辖衔接来回应监察实践中的现存难题,以期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关 键 词:监察调查 指定管辖 立法完善 管辖异议权 监刑衔接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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