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法背景下我国无效辩护制度的适度引进  

Appropriate Introduction of In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 System in China under the Context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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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远升[1] 卢文平 Song Yuansheng;Lu Wenpi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2]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0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67-77,共11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无效辩护是由于辩护律师不尽职而使被告人丧失了获得有利裁判结果的可能。无效辩护是有效辩护的救济机制,其以权力制衡、实质正义及控辩平衡的原理作为支撑,在理论价值方面具有优势。在现实意义上,自无效辩护制度确立以来,其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及对律师的否定性评价,从而提升了律师辩护质量以及真正保障了被追诉人的法益。从无效辩护制度的引进背景及必要性等方面考虑,在我国立法中应当适度改进并确立无效辩护制度。

关 键 词:修法 冲突 无效辩护标准 背景及必要性 适度引进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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