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取证之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研究——以电子数据为例  

Legitimacy of Evidence Collected by Third Parties:A Case Study of Electronic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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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江昕 夏济海 Wang Jiangxin;Xia Jihai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95-102,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证据标准指引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2CFX02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网络化犯罪的演变,在侦查工作中,对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研究越发重要,尤其是因为电子数据取证需要依赖特殊技术,使取证主体不再限于侦查主体,有关技术公司和个人开始参与其中。如有关网络犯罪中涉及的电子数据,需要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技术人员协助收集和保存。由于第三方技术人员在调查取证时的非侦查主体身份,致使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比如,取证主体法律上的不适格、取证规范意识不足、取证法律依据不完善、侵害合法权益等。为加强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效力,可通过完善取证主体制度、强化取证规范意识、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措施予以保障。

关 键 词:数字时代 大数据 电子数据 合法性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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