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部分请求之诉的合法性  

On the Legitimacy of Partial Claim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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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英姿 Wu Yingzi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出  处:《学术交流》2025年第1期73-87,共1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22&ZD206)。

摘  要:无论是既判力理论还是重复诉讼禁止规则均不能圆满地解决部分请求可容许性争议问题。应当从实体法上的合法性和程序法上的合法性两个维度审视部分请求可容许性的规范意义。在符合实体法的意义上,只有诉讼标的系请求权基础唯一且可分之债才有可能出现部分请求。在符合程序法的意义上,部分请求可容许性问题的实质是诉的合法性。提出部分请求的首次诉讼合法,残部请求之诉才合法。原告提出部分请求不属于滥用诉权,且应当明示以使诉讼请求特定,保障被告的异议权。残部请求之诉必须具备诉的要素,且不违反纠纷非既往原则。部分请求之诉的合法性审查是诉讼要件审查,法院应当在诉讼全过程依职权审查。部分请求之诉不符合诉讼要件的,法院不能对本案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用裁定方式驳回起诉。当事人有权上诉。

关 键 词:部分请求之诉 诉讼标的数量 请求权基础 诉的合法性 纠纷非既往原则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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