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车送矿机抵月供”等超出常理的“挖矿”活动变相使用虚拟货币抵扣车款的责任承担——郭某某诉何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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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玮瑶 席林林 

机构地区:[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涉外审判庭) [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少年家事审判庭)

出  处:《法治论坛》2024年第3期353-363,共11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从事计算机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等投资虚拟货币的系无效法律行为,该行为破坏金融秩序,极易导致法律风险,为公序良俗所不提倡。行为人对“送矿机抵月供”的无效法律行为均存在过错的,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考虑合同相对性、返还可能、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关 键 词:虚拟货币 矿机 积分全返 合同无效 清算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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