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亏损结转在公司合并中的继受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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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俊明[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中心

出  处:《财税法论丛》2024年第1期179-188,共10页Finance and Tax Law Review

摘  要:公司原有的亏损是否随公司合并而移转或消灭,此涉及亏损结转在公司合并后的继受资格与依据。基于公司合并具有权利义务概括承受的本质,基于税法的合目的性解释,已存在尚未使用完毕的亏损扣除并不因公司合并而消灭。亏损结转扣除在公司合并后仍具有继受资格,其依据分别是《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8条。另外,公司合并后亏损结转的正当化理论基础应从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来加以分析。为避免出现“假合并,真避税”的情形,只有公司合并符合持续经营和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两大要件,特别是当合并对价大于税收利益时,方可准许其主张亏损结转的适用。

关 键 词:亏损结转 公司合并 企业所得税 量能课税 避税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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