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和而不同”诠释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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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丽竹 

机构地区:[1]广西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人文天下》2024年第12期58-63,共6页

基  金:2022年度广西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类一般课题“传统‘和文化’融入广职大学生思政教育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桂职院〔2022〕133号2222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孔子提出“和而不同”后,历代《论语》注家对其进行了阐发,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三国至宋初,以何晏、皇侃、邢昺为代表的注家主要从心理志趣维度进行解读,此种解读虽与《论语》原文有所吻合,也与君子小人的心理志趣相符合,但并不深刻。宋明理学时期,以朱熹为代表的注家主要从义利之辨的维度进行解读,此种解读虽然深刻,但否定了晏婴“和羹之论”这一史事所显示的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因而存在一定的不足。后朱熹时代,以陈天祥、刘宝楠、钱穆、杨伯峻、李泽厚等为代表的注家从事理合一的维度进行解读,调和朱熹义利新说与史伯、晏婴史事的解读,绾合史事所显露的多样和谐之理与朱熹所揭示的义利之辨之理。同时,事理合一之理也不再局限于义利之辨之理,而是呈现出开放的特色。综上,经典诠释不仅是一项持久的事业,也是一个开放的领域,还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

关 键 词:孔子 和而不同 心理志趣 义利之辨 事理合一 

分 类 号:B24[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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