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独立的审查认定标准  

作  者:王钟仪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庭内外》2025年第1期20-21,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基本案情某能源公司系某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某电气公司对某科技公司享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经某电气公司申请执行后债权仍无法实现,现其以某科技公司与其股东某能源公司之间存在频繁、巨额的资金拆借,某科技公司的资金被某能源公司占用,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人格混同,某能源公司应对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某能源公司诉至法院。

关 键 词: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 人格混同 电气公司 公司人格独立 资金拆借 审查认定 债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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