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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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星林 胡智奇 

机构地区:[1]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出  处:《检察风云》2024年第S1期52-52,共1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一、情理与法理调和,依法办理涉企犯罪案件2024年4月,山西介休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瓦斯超限,该公司员工吉某某在瓦斯超限报警后,关闭了国家煤监总局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上传脚本,并让张某某关闭井下三个正在报警的甲烷传感器,张某某在井下关闭其中一个甲烷传感器,并安排王某某关闭了另外两个甲烷传感器。井下人员及张某某、王某某全部撤离升井,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调查并移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2024年8月,介休市公安局以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危险作业案移送审查起诉。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吉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关 键 词:现实危险 矿山安全监察局 重大伤亡事故 危险作业 甲烷传感器 介休市 移送审查起诉 井下人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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