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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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辉 王占荣 杜依宁 

机构地区:[1]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出  处:《检察风云》2024年第S1期26-27,共2页Prosecutorial View

摘  要: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理论和实务界将法律的这一授权称为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激活有着重大监督潜力和价值的机动侦查权的功效,进一步探索完善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制度建设。

关 键 词:机动侦查权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立案侦查 公益诉讼 司法腐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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