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 [3]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70-71,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使得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逐渐走入公众视野。将心理评估机制引入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能够有效帮助司法机关实现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及时监控,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保护。一、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应用心理评估机制的实践困境(一)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依据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等工作的规定还仅限于原则性层面,并且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方面的帮助和干预的规定也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没有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评估机制作出完整统一的特别规定,对于实践中如何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对心理测评报告如何定性等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很难有效开展工作。
关 键 词: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司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心理疏导工作 心理测评 心理评估 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B844.2[哲学宗教—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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