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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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晓东 张迪 李小囡 

机构地区:[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2]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11-13,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程序诉讼化的实践路径思考——以交付执行后为视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保障罪犯基本人权、实现教育改造目的有着重要意义。现行制度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分为三类: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自管自审自批的行政审批模式,易给渎职、腐败提供权力寻租的温床。为此,应当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暂予监外执行诉讼程序,强调“以证据为中心”的原则,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权,推进同步监督,以更全面的程序正义保障刑罚执行的实体正义。

关 键 词:暂予监外执行 交付执行 监狱服刑 实体正义 权力寻租 以审判为中心 刑罚执行 同步监督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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