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融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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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运镁 吕纯净 何东晋 

机构地区:[1]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4年第S2期80-80,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检察机关承担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责,融入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能够为家庭教育注入专业司法力量,提升家庭教育的“法治含金量”。一、检察机关融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特点及依据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司法力量 家庭教育指导 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严重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 监护人 

分 类 号:D669.5[政治法律—政治学] D926.3[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G78[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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