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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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小保 潘家永[1] 

机构地区:[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25年第1期1-1,共1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新单位以人事档案未收到为由不予参保是否合法。小保:我辞职后找到了一份工作,到新单位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约定按时参加社会保险。我工作1个月后领到了第一笔工资,由于我的人事档案还没有转移到该单位,新单位称无法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新单位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马金祥马金祥:新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用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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