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对不说谎义务的论证  

On Kant's Argument for the Duty Not to 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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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启祥 Huang Qixiang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口570228

出  处:《现代哲学》2024年第6期81-87,共7页Modern Philosoph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斯宾诺莎全集》翻译与研究”(19ZDA031)。

摘  要:康德认为不说谎是神圣的道德义务,是绝对的理性命令,人们在履行这个义务时不能受制于任何其他考虑。康德对诚实德性的尊崇让人充满敬意,但是他对这个义务所做的论证与其道德哲学中的先天道德律令即普遍立法律令、人是目的律令和目的王国律令并不完全相容。而且他在论证中混淆了一个人一次说谎、一个人经常说谎与许多人(或所有人)说谎的后果,混淆了人们看待不说谎义务的两个视角,混淆了说者与听者判断谎言的标准,也混淆了“说谎”概念的典型含义与边缘含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他的论证力量。康德关于不说谎义务的论证还间接地对他的哲学根基即理性概念构成挑战,康德认为不说谎义务是理性的命令,关于这个义务的争论表明,或者它并非来自理性,或者康德哲学的理性概念存在问题。

关 键 词:康德 不说谎义务 先天道德律令 理性 

分 类 号:B516.31[哲学宗教—外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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