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者离线权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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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勇[1] 张佳美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64-70,共7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离线权”是数字化背景下衍生于休息权的新型权利,是劳动者在下班时间内或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外享有的,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通过即时通讯设备安排工作的权利。构建离线权对保障劳动者人权、促进劳资关系良性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离线权主体主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包括平台经济中的灵活就业者。我国应在《劳动法》中增加离线权规定,并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离线权条款;也应对用人单位课以保障劳动者离线权的义务与责任,建立健全的工作、休息时间管理制度,其中应包含劳动者离线权及其行使的明确规定,鼓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离线时间及其报酬,对侵犯劳动者离线权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还应明确即时通讯工具提供商须承担为保障劳动者离线权提供必要技术服务支持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离线权仲裁或诉讼,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劳动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与工会、行业协会等积极合作,共同构建劳动者离线权的全面保护体系。

关 键 词:劳动者离线权 休息权 权利义务主体 离线权规范 权利保障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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