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型汽车肇事逃逸的刑事归责  

On Criminal Liability Attribution for Hit-and-Run Offenses in Autonomous Vehicle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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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浩然 Haoran Sun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1期70-80,共11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自动驾驶事故风险的刑事治理研究”(22BFX049)。

摘  要:与驾驶员驾驶非自动驾驶型汽车相同,自动驾驶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同样可能会出现相关主体不履行救助义务选择逃逸的情形,《刑法》具有保护法益的机能,对此势必要进行干涉。就驾驶自动化系统而言,其不具有犯罪主体地位;就生产者而言,其对事故的发生因欠缺具体的结果预见可能性而不成立过失;就驾驶员而言,由于自动驾驶的特殊性导致现行交通肇事罪以及逃逸的相关规定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驾驶员逃逸的情形,因此当驾驶自动化系统导致事故发生而车辆驾驶人选择逃逸时,应在对自动驾驶型汽车进行分级的基础上通过对遗弃罪进行重新解释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驾驶人”的定义做出修改,以实现对处罚漏洞的有效填补。

关 键 词:自动驾驶 肇事逃逸 驾驶自动化系统 交通肇事罪 遗弃罪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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