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有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原则与例外  

Principle and Exceptions of Construction Priority Rights for the Actual Constru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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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邬砚 Wu Y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期212-214,共3页China Journal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摘  要:法答网问题: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工优先权,以及建工优先权的转让问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而将建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疑问的是,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转承包人、分包人、挂靠人等实际施工人,可否基于实际施工行为主张建工优先权?

关 键 词: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 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条 优先权 承建工程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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