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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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帆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25-33,共9页Journal of Sheny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2AFX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4YJCZH19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22CFX035)。

摘  要: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益和私益双重属性,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适用可以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不足,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而且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应适用于所有公共利益保护的案件,不应局限于生态环境保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侵权方因不当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具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侵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故意和该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四个要件。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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