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鲁药监规〔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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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7期24-28,共5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摘  要: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经营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和山东省规定药品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其运营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可自有产权也可以租赁,仓库和经营地址原则上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符合《办法》第九条的要求。

关 键 词:市场监督管理 《公告》 准入管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企业 现代物流 环节质量 运营管理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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